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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