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一位父親離婚后一直見不到親生女兒,一怒之下將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這名父親終于獲得探視權。
據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為化名)登記結婚,2004年雙方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去年3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由冷霞撫養,方明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離婚時,方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沒有在離婚判決書中提及自己對女兒的探視權的問題。以至在離婚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方明每次去探望孩子都遭到“白眼”,后來干脆不讓他看孩子了。 今年6月,方明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視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現原告方明要求對孩子的探視權,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告可每月對孩子進行探視,探視的方式及時間雙方可進行協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市中區法院最終判決方明每月可對女兒行使探視權兩次,被告冷霞應履行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