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歐陽某某之母歐陽某與被告謝某于2010年相識戀愛,2011年12月25日,歐陽某某出生。歐陽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衡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被告謝某的父子關系并要求謝某支付其自出生至成年時止的撫養費、學費共計381231元。
【爭議焦點】
本案中,歐陽某某出生至今均由其母歐陽某撫養,未與被告謝某見面或者共同生活,謝某書面答辯稱其與原告歐陽某某之母歐陽某沒有同居,沒有結婚,與原告不存在親子關系,且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能否判決確認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謝某存在父子關系。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歐陽某某的母親歐陽某與被告謝某雖曾經是戀愛關系,但歐陽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母親撫養,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系歐陽某與謝某的非婚生子女,且被告謝某書面答辯否認其與歐陽某某存在親子關系,亦未到庭參加訴訟,親子關系訴訟系身份關系訴訟,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判決確認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謝某系父子關系,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歐陽某某的母親與被告謝某曾經是戀愛關系,現原告起訴要求確認父子關系,被告予以書面答辯,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是一種回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推定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謝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應判決確認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謝某的父子關系并由謝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案件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之規定,本案中原告歐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僅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之母歐陽某與被告謝某存在戀愛關系,被告謝某于2011年9月回到戶籍地后至原告起訴時未再與歐陽某見面,原告歐陽某某出生時謝某不在場,亦未與謝某見面或者共同生活,原告方雖口頭表示如果被告到庭,可以進行親子鑒定,但被告謝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而法律上對于親子鑒定沒有賦予強制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故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款之規定,推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之規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筆者后語】
本案法院雖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筆者的內心卻是沉重的。法律上雖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非婚生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親子關系的確認以及撫養費的問題卻成為現今生活中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本案中原告剛滿四歲,他的出生本身就是一個不和諧的音符,這個年齡的孩子本應圍繞在雙親膝下,過著天真浪漫,無憂無慮,充滿幻想的美好日子,卻因為系單親家庭的孩子而無法享受天倫之樂,甚至走上法庭與父親或母親對簿公堂。根據法律規定,確認親子關系案件中被告如果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到庭參加訴訟卻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不能強制其進行鑒定,如果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法院不能推定其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只能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是依法依規判決,但勢必還是有可能會造成其親生父母逃避應盡的責任,造成部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給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會造成心理陰影。如果法院輕率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親子關系進而判決被告承擔撫養義務可能造成與原告沒有親子關系的被告成為“冤大頭”,人為的制造錯案。所以,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必須慎之又慎,鑒于婚生小孩較之非婚生子認定親子關系的蓋然性程度可能更高,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從嚴掌握原告舉證責任中必要證據的證明程度,如果原告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基礎事實,被告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反之亦然。
(原文標題: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系,被告不到庭能否推定確認親子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