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未婚生子的情侶在補辦結婚手續后,他們的非婚生子女即準正了。可是對于婚外情而出生的子女,那在這樣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又該如何準正?下文為您詳細介紹,非婚生子女應如何準正。
1、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形式。
一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
指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
婚姻準正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僅以生父母結婚為準正的要件
如,德國民法典1719條規定:“生父同生母結婚者,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比利時的民法典、秘魯的家庭法、我國臺灣地區的親屬法等,都有相似的規定。
(2)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條規定:“經父認領的子女,因其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認領的子女,自認領之時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國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種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未作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該子女便可視同于婚生子女。
二是因法院宣告而準正。
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院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
2、準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血緣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
(2)須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關于準正的效力問題。
有的國家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則規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
4、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實踐中,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現實生活中的區別還是存在的,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而且,婚姻法已經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因此,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
5、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綜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無論任何人都不能以其系非婚生為由,拒絕其享有其他婚生子女應當享有的權利。由于這類情況比較特殊,處理起來有一定的難度,要么親生父母結婚,子女自然由于其父母結婚而準正,要么通過起訴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