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性單獨決定即可。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應當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
【案情概要】
趙桂(女)與許才(男)于2000年相識,2001年8月,趙桂在北京市婦產醫院生育一子趙陽,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撫養,經鑒定孩子為許才之子。2013年8月,趙陽起訴許才,要求其父承擔學校擇校費用10500元的一半。
許才認為,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系、同居關系或戀愛關系。“我只是一次酒后女方讓我去其家修電腦而發生性關系。兩個月后,女方突然找到我,表示孩子是我的。我慎重勸阻女方不要保留孩子,但女方一意孤行,表示養育孩子是她自己的事,與我無關。2001年8月,孩子剛剛出生,女方找到我所在的部隊,要求我承擔責任,給我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為此我結束了16年的部隊生涯。當初是女方選擇讓這個孩子出生,女方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此外孩子作為外地學生,不應該在北京交納高額借讀費入學,我不同意平均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許才作為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支付撫養費應為未成年人父母的應盡義務。趙陽一直隨母親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讀并無不當,但法院認定數額應以趙陽提交的已經發生的票據體現為準。許才以子女戶籍不在北京拒絕支付其在京學習費用不能成為合理抗辯理由,遂判決:許才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趙陽初一第一學期學費人民幣5185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一、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決定權?生育決定權到底是男女雙方的權利,還是女性獨有的權利?二、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執意選擇生育,是雙方平均承擔撫養費用,還是女性有更多的責任?
筆者認為,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即使反對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應承擔50%的撫養責任,理由如下:
一、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本案中,男方的抗辯意見間接提到女方私自受孕、不經勸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權的問題。何為生育權?醫學上的生育權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規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繁衍后代。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權是從受孕、懷胎到分娩的全過程。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從自然生育、生育義務到生育權利的過程。
生育權分為生育請求權、生育決定權和生育選擇權。決定孩子是否出生屬於生育決定權的范圍。生育權具有明顯的衝突性:從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則出發,男方對盜精、因欺詐而生育子女的案件中喪失了對后代的自由選擇權。但英美法以及大陸法系的主流觀點還是認為,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相比,處於下位階。如果兩種發生衝突,男性的生育權應當讓步。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生產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僅發生性行為即可,女性投入的成本顯然更高。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基於該規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方雙方的合意,女方單方決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生育的權利。女方單方面選擇生育子女,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二、非婚生子女等同於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父應當承擔50%的撫養費分擔義務。
在本案中教育費用的分擔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是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國家,在懷孕初期,男方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生育子女,女方在此情況下選擇生育子女,意味著女方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對此德國民法典中亦存在減輕父親責任之規定。然而另一種觀點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更強調保證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應當判定非婚生子女之父承擔一半的撫養費。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經是無奈,也不能由他們自己選擇。在東方文化的社會背景下,他們的成長歷程主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艱辛。將私生子出生視為“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拒絕支付撫養費有悖于我國的傳統人倫道德觀念,也會影響父母子女的親情維繫。在這種情況下,減輕男方撫養費責任,不利於兒童權利的保護。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世界各國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的最重要原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訴訟中,均應該從兒童保護角度出發,在利益衡量取捨之時,應優先考慮兒童利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應該儘量向最能代表兒童權益一方傾斜。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最大正當性,在於與人類最為深沉之天性的契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體現的實質,是人類繁育后代、保護后代的最基本生存本能。中國儒家傳統文化認為孩子是家庭的、父母的,但西方文化認為孩子是社會的、國家的、民族的、未來的。在一個文明社會,公權力的適度介入以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其實是保護社會發展的根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