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離婚”就是在兩個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不急于從法律上履行離婚手續,只是在生活上先“離”一段時間,使雙方在遠離婚姻生活的環境下,體驗沒有“另一半”的生活;同時也使雙方能夠冷靜地對婚姻進行反思,給婚姻一個緩沖期,再決定是離還是不離。
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縣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試離婚”制度,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響下,自愿達成的暫時1個月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狀態,目的是讓夫妻雙方體驗離婚后生活情境,讓當事人從理性的角度審視婚姻,再決定是否離婚。但沒過多久,這項制度就因故停止執行。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將“試離婚”提升為國家司法機構中一項制度執行,有些“不太合適”。
這種做法從廣義上來說,違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齡、合法公民結婚、離婚的自由權;從具體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為法官只能依據《婚姻法》關于判決離婚的條例進行判決,很難準確判斷、認定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實際狀況,也就根本無法界定當事人屬于應該離婚還是“試離婚”;最后從法律的性質來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鐵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產生了法律效力。況且,法院的判決代表著國家意志,是極為嚴肅的。從我國目前判決離婚的司法程序上來看,雙方從開始提請訴訟到一審判決,正常時間也要經過6個月,最快也要3個月,而這段時間內,雙方如果反悔,可隨時撤訴,某種程度上已經給離婚當事人留下了一個相對冷靜、緩沖的時間。
所謂“試離婚”,不過就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別稱,它確實在人們生活中有著積極的一面:如小C與小B在愛情的甜蜜過后,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兩人經過了“試離婚”,對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認識。即使這樣,“試離婚”也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因為它只適合一部分人。人們的思維是千差萬別的,如果在國家沒有制定、出臺相應的、科學的、嚴謹的“分居”法規之前,“試離婚”這一方式亂加套用,難免會被一些對愛情、婚姻圖謀不軌之人利用,讓司法部門處于自相矛盾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