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非婚生子女是指非由婚姻關系受胎而生,無效婚姻所生之子。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被自己的親生父母遺棄,從而,許多非婚生子女享受不到父母的哺育、關愛和教育。這些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影響著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下面讓我們探討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意義有哪些?
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有利于維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
第一,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親子關系,關系到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更有利于明確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使。
第二,在現實生活中,生父或生母拒絕承認或遺棄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致使大多數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扶養照顧,從而使他們的身體發育與心理健康受到不良影響。因此,確立認領制度,以防范親生父母逃避親權責任。
第三,認領制度的建立致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到確認,從而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撫養的義務、親權的行使、繼承人的資格等方面權利義務更好的實現。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和司法實踐,對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認,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生父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愿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并通過公證辦理親子認領。但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司法部公證司規定各地公證處遇有此類問題均需逐案請示。由此可見,現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無法通過正當、便捷的法律程序確立身份關系。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拒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但是,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單單表現在撫養費的問題上,還包括贍養、繼承資格等方面諸多法律問題。所以,司法實踐中這種做法不能明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從根本上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因此,為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明確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為各部門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提高辦事效率,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必要的。
(三)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目前農村及城市中非法同居現象很普遍,人們不在固守傳統的婚姻家庭模式,包二奶、非婚同居、重婚等不良現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究其原因,不外乎改革開放的深入、外來文化的影響、法律意識的淡薄及基層組織督促不力這幾點。可一旦形成非法同居關系,其危害另人擔憂。隨之而來,非婚生子女越來越多的現象在我國呈現出日益增加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就是非婚生子女,這些法定意義上的非婚生子女將面臨無助的境地。如果沒有很好的法律保障、完善的制度,這些遭受傷害的且無辜的非婚生子女將向誰去討說法。
《婚姻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是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給予的特殊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確認非婚生子女身份的親子鑒定, 受眾多因素影響,適用范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根據《批復》中強制指出:“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強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批準;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同時指出:“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有些時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根本就拒絕承認,在這些情況下便無法發揮親子鑒定的作用了。
因此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我國現實社會的客觀要求。構建我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完善父母子女關系制度,對保障祖國的未來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