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具有血親關系。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并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關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香港法例規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系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臺灣民法的規定: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并無真實血緣關系,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