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分析說明]
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 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因其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不同,采取的解決辦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子女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具體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雙方的負擔能力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