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5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時,雖然尚未成年,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天然的血緣關系,必須承擔撫養(yǎng)的義務。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結婚,孩子跟隨生母生活的,如果母親與他人結婚,他人愿意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可以酌情減少生父的責任。同樣,如果孩子跟隨生父生活,父親與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也可以酌情減少生母的職責。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撫養(yǎng)教育該子女的費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則必須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