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與男友同居期間育有一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孩子的父親卻以兒子不是婚生子女為由,而不肯承擔撫養義務。日前,這名女子來到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這名女子是安徽人,名叫張云。2000年,剛來浦口打工的她認識了當地人王某。不久,當時只有20歲張云便和比自己還小一歲的王某同居了。2002年1月,張云生下了兒子王成。由于兩人同居時都很年輕,孩子出生后,兩人都不愿管孩子,產生了很多矛盾。張云說,王某絲毫沒有為人父的責任感,有一次,他玩到很晚回家后,居然喝掉了為兒子準備的牛奶。今年1月,兩人的關系再也無法維持,便正式分手。
分手時,王某表示不要孩子,也沒有答應每月給兒子撫養費。張云告訴記者,從1月開始,王某就再也沒回來看過兒子。她曾找王某要撫養費。王某說,王成不是婚生子女,他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張云,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也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和婚生子女一樣。因此,王某有義務承擔兒子的撫養義務。張云可以兒子的名義,依法向法院起訴。
據悉,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已決定給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