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女)與陳某某(男)于1998年2月結婚,1999年3月生一女孩,2002年4月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至今雙方均未再婚。2003年7月,李某某又生下一男孩陳某,李某某稱陳某某即為該男孩的生父,要求陳某某負擔撫養費用,而陳某某稱雙方早已離婚,拒絕承認自己是陳某的親生父親。李某某遂以陳某為原告,自己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告陳某和被告陳某某之間的親子關系,并要求被告承擔原告必要的撫養費用。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后,還經常保持著聯系,2002年10月,被告陳某某曾到過李某某在外地打工的地方,兩人還在一起同居并發生過性關系。對此事實被告并不否認,但堅持自己與李某某的接觸絕沒有導致其懷孕,自己絕非原告陳某的父親。因被告不承認與原告間系親子關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被告陳某某經法院多次勸說均拒絕配合鑒定,同時堅持認為原告與其不存在任何關系。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理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親子鑒定應雙方自愿,而不能強制,同時也不能根據證據規則進行推定,因為如適用推定,事實上就是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鑒定,違反了自愿的原則,有可能侵犯人權,并且本案原告系非婚生子女,不能認定被告陳某某就是原告的父親,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親子鑒定應以自愿為原則,法院不能強制被告做親子鑒定,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原為夫妻關系,李某某已經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在離婚后曾同居并發生過性關系,且從同居時間和原告出生時間上推算,存在被告是原告生父的極大可能性,而被告不能提供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在審理中,被告又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故應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判決確認原、被告間的親子關系,被告應當依法承擔原告的部分撫養費用。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在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應當根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關系穩定、有利于社會發展等原則來綜合判定。我國婚姻法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保護,使親子鑒定制度與家庭穩定、社會進步關系密切。一般而言,婚生子女可以通過婚姻關系的存在進行推定,并以維護家庭關系穩定、有利于兒童成長為推定的價值基礎。但對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的存在為基礎,導致親子關系的認定較為復雜。
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或者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另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如何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能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否只要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拒絕配合鑒定,就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推定親子關系的成立?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仍然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孕的可能的基本事實,如果我們以非婚生子女系未成年為由,實行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就可能引發濫訴,從而影響社會關系的安定。同樣,我們也不能過分要求原告的舉證責任,如果我們要求原告承擔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自關系的全部證明責任,因為缺少被告的配合,親子關系無法通過鑒定來確認,這在事實上等于加重了原告的證明責任。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并能夠證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間有同居和受孕的可能性的事實,就應當認定原告完成了其應負的舉證責任,此時,即可以發生舉證責任的移轉,由否認他們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而,當非婚生子女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申請親子鑒定時,如相對方否認親子關系并且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不利于相對方的事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