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婚生子女的定義問題,我國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給出一個法律上的準確定義,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語境中有了不同的定義,比如在一本書中對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是指婚生子女的對稱,即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書中對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是非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與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說我們可以從其概念的不統一看出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還是不全面的,其保護的力度和重視的程度還是不夠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不到一個很好的有效保護,從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問題在保護的時候無從下手,這樣也會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個明確保護的地位,使其某些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和確定,所以說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的情況和環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談到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否則我們所談的任何一種保護都是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和缺乏依據的。
因此我們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能夠反映其自身的真實情況和符合自身特點,并跟當今社會環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時候,我們才可以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有一個更好的保護,只有這樣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變的系統化和完整化起來,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護。這樣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同時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對社會和對親生父母或繼父母、養父母在年老后所因盡的贍養扶助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