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非婚生子女規定是如何發展來的?現時不少國家及地區的法律都賦予非婚生子女較婚生子女較少的權利,即使他們擁有同樣的公民權利。在從前的中國、英國、美國等地,非婚生子女常會被視為恥辱。未婚媽媽常會被逼或被游說放棄子女撫養權。有時非婚生子女會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親屬撫養,生母則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出現。直至1960年代,英國和美國才開始不把非婚生子女視為恥辱。在華人社會,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認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家族蒙羞。
父權社會傳統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譴責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強烈,除了對男女的性行為有不同標準外,另一個原因是難以確定生父是誰,有些生父亦因此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已婚女性與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會成為生母丈夫名義上的子女,甚至他們名義上的父親也不知道自己并非他們的親生父親。而在容許一夫多妻的社會里,已婚男性與無婚姻關系的未婚女性若生有子女,可以把該女性娶為平妻或納為妾侍(視乎不同時代、地域的法律和女性的身分而定),生父與生母建立婚姻關系后,子女亦變為婚生子女。
在古代東亞地區(中國、日本、朝鮮等),非婚生子女與妾所生的子女同樣稱為庶子或庶女(日本實行一夫一妻制后,「庶子」或「非嫡出子」是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但正式妾待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實際地位可以相差很遠。在中國古代,男性的寵婢(情婦)如生下子女可納為妾,但并非必然。有些寵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們所生的子女有時也會不容于家庭,常會于生父去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門,有些則被視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們當作子女看待。例如漢朝的衛青是母親衛媼與平陽縣吏鄭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視、虐待[1]。有時生父的妻妾無子,而寵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這些非婚生子常會被生父視為正室的兒子(嫡子)撫養,生母卻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與兒子相認。有些得不到生父撫養的非婚生子女會跟隨母親另嫁他人,視繼父為父親,并跟繼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