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戀情越軌,懷下一女。之后,男子李超因犯罪被判刑2年。期間,張琴產下1女。幾年間,張琴與女兒張麗舐犢情深。為名正言順地撫養女兒,張琴訴請女兒隨己共同生活。審理中發現,雖然雙方均有撫養女兒的能力與愿望,但考慮到李超的前科劣跡可能會對張麗造成一定影響等因素,日前,上海閔行區法院作出張麗隨張琴共同生活,李超按每月25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張麗18周歲止的一審判決。
張琴和李超于2006年起同居,同年年底,李超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次年8月,張琴生下一女張麗。現李超已刑滿釋放。張麗出生之后,除出生后兩個月隨李超母親生活外,其他時間均隨母親張琴共同生活。為名正言順地獲得對張麗的撫養權,張琴于今年8月將李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張麗隨自己共同生活,并要求李超支付張麗每月生活費250元。張琴訴稱,李超本人未實際撫養過女兒,父女感情比較淡漠。且本人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具備撫養女兒的能力。另外,由于雙方均有可能再婚,為了避免以后雙方為子女撫養費事宜發生爭吵,故要求李超一次性支付女兒至18周歲的撫養費共5萬余元。李超認為自己的收入比張琴高,且張琴如果再婚,也不能保證繼父會對張麗好。因此,不同意張琴的訴請,并提出反訴要求,要求判決張麗隨自己共同生活,且自愿負擔女兒至18周歲時止的撫養費。
法院認為,對于子女的撫育,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張麗系張琴和李超之非婚生子女,雙方自述均有固定工作及穩定收入,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然而,由于張麗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主要由張琴撫養,已形成了較穩定的生活環境,輕易改變對子女成長不利。又考慮到雙方之女隨著成長,青春發育期的臨近,生理、心理都會發生變化,女兒隨母親生活,更能在生活上給予體貼及照顧。此外,李超曾受過刑事處罰,故可能對子女行為規范、道德品質的培養造成不利影響,故認定張麗由張琴撫養為宜。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本案中,張琴要求要求李超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李超具備充足的經濟條件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故該項請求,實難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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