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阿晴和阿斌因為感情不和,在婚后不久就協議離婚了。兒子亮亮當時還在哺乳期,但是阿晴考慮到自己的經濟條件沒有阿斌好,而且自己的母親身體也不太好,沒法幫忙照顧亮亮,所以在協議離婚時忍痛放棄了亮亮的撫養權,但是就探視亮亮的時間和次數都有了一些具體的約定。
為了能夠改變自己的經濟狀況,阿晴在離婚后工作異常努力,很快就在單位獲得了提升,并且購置了房產與小車。由于工作原因,阿晴錯過了許多次探視亮亮的機會,再加上與阿斌之前的一些誤會,阿晴發現后來自己已經沒有辦法再看到亮亮,亦聯系不上阿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阿晴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權,同時并訴請變更亮亮的撫養權。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阿晴終于成功的探視到了兒子,但其變更撫養權的申請卻未獲支持。
法官語:雖然雙方之間因行使探望權產生爭議糾紛,但此種情形并非法定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事由。雙方離婚后,亮亮隨阿斌及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阿斌具備撫養亮亮的條件并履行了撫養義務,目前亮亮就讀于幼兒園,學習、生活狀況良好,維持現有的撫養關系顯然更有利于年幼的亮亮的身心健康發展,且就探望權問題亦在法院執行法官的介入下得以解決,在沒有必須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事由發生的情形下,應維護撫養關系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