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兒媳要改嫁卻將自己的孫子交給外祖父母撫養,老兩口知道后堅持要求自己撫養孫子,雙方老人為了孫子的撫養權爭執不下,祖父母將親家告上法庭。兒亡媳改嫁,誰有權撫養孩子?讓我們帶著問題看看以下關于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爭孩子撫養權的糾紛。
【案情回放】
兒亡媳改嫁,祖父母與親家爭孩子撫養權
原告劉某夫婦的獨生兒子因心臟病突然發作,不治身亡,給老兩口留下一個5歲的孫子。劉某夫婦的兒媳有了男朋友并準備改嫁時,男方拒絕接受劉某的孫子。兒 媳把孫子接回外祖父王某家撫養,原告知道后,執意要撫養孫子,但是被告也堅持要求撫養外孫。原、被告雙方多次協商爭執不下。原告劉某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 行使對孫子的撫養權。
【法理評析】
兒亡媳改嫁,誰有權撫養孩子
對5歲劉小的撫養權,根據婚姻法,在配偶一方死亡時,未成年子女應由生存的另一方撫養。故兒子應由王老漢的媳婦撫養。但是媳婦要改嫁,而媳婦的男友又不 接受劉小,其母把劉小送給她的父母撫養,這意味著劉小的母親默示放棄了對劉小的撫養權。撫養權是可以放棄,但其法定義務還是得履行。這時候劉小的祖母和外 祖母都有權利撫養劉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6條未成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從這里看出王老漢夫婦和他們的 親家都有權撫養劉小,而且他們的權利沒有先后之分。但是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跟據我國的法律適用 法律位階原來,在具體問題的適用上,具體法優先適用一般法,所以本案例應該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即王老漢有權撫養劉小。
【律師說法】
孩子母親送養行為性質的界定
跟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那 么此案中孩子的母親因為要改嫁而將孩子交給外祖父母撫養,這是否屬于無力撫養的情形?我們的司法解釋和其他的一些部門規定都沒有予以界定。這里留下了立法 空白,給法官的司法裁量權留下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界定清楚,可能導致一個案子兩種不同的截然結果。如果視為無力撫養,那么孩子的母親就喪失了法定 第一撫養人的權利,孩子就應該由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劉某夫婦撫養;如果不視為無力撫養,孩子的母親也就有權利將孩子交給外祖父母幫助自己一 起撫養。
依法官的上訴判決,也是在法理和情理間做了調和,一向中國有“續香火”的民間習俗,劉小可以說是祖父母唯一的孫子,而外祖父母那邊可能就不會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