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慧梅,又名牛霞,女,生于1981年。
委托代理人:鄧悅,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輝,男,生于1980年。
原告周慧梅訴被告梁輝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鄧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慧梅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農歷11月4日舉行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女兒梁xx,生于2000年8月8日;兒子梁xx,生于2008年8月19日。因缺乏了解,感情不好,加上被告脾氣暴躁,無故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徹底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要求撫養女兒,兒子有被告撫養互不負擔撫養費。
被告梁輝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農歷11月4日,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長女梁xx,生于2000年8月8日;長子梁xx,生于2008年8月19日。原告無個人財產,庭審中,原告放棄共同財產。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屬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本著對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長有利的原則。長女梁晨晨,由原告周慧梅撫養,長子梁晨旭由被告梁輝撫養為宜,互不負擔撫養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長女梁xx由原告周慧梅撫養,長子梁xx由被告梁輝撫養,互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