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立紅、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17日雙方按農村風俗習慣置辦酒席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兒王潔,王潔現由原告撫養。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簽訂協議分手,協議內容為:甲(王小敬)、乙(王立紅)雙方經過和平協商自愿分手,女兒王潔一切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簽訂協議后原、被告又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裁判要點】
原、被告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女兒王潔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在分手協議中約定女兒王潔由原告全權負責,與被告無任何關系,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無效。
【爭議焦點】
在當今社會非婚生子女地位是否與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評析】
當今社會未婚同居現象日增,導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絕結婚,非婚生子女問題顯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國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認可是家族中的一員,其沒有家族身份,沒有繼承權,地位與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語。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則無論是《婚姻法》還是《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協議規定“女兒王潔一切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系”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在法律界網站在線法律咨詢欄目中,有很多網友詢問未婚生子的相關法律問題,現一并整理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懷孕,男方希望女方將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傷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