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系:
1、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
2、寄養家庭成員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和(四)項規定的;
3、寄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
4、寄養家庭變更住所后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5、寄養家庭借機對外募款斂財的;
6、寄養家庭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寄養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系:
1、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關系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
2、寄養兒童依法被收養、被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領的;
3、寄養兒童因就醫、就學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養關系的。
解除家庭寄養關系,兒童福利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寄養家庭,并報其主管民政部門備案。家庭寄養關系的解除以兒童福利機構批準時間為準。
兒童福利機構擬送養寄養兒童時,應當在報送被送養人材料的同時通知寄養家庭。
家庭寄養關系解除后,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妥善安置寄養兒童,并安排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輔導、照料。
符合收養條件、有收養意愿的寄養家庭,可以依法優先收養被寄養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