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對孩子還有監護權嗎?還有監護權。
【案情】
趙某與代某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生一女孩趙小某。2007年趙某與代某離婚后,孩子隨母親代某共同生活。后代某與陳某結婚,孩子亦隨代某與陳某共同生活。2008年代某去世后,趙某向陳某提出領回孩子,遭陳某拒絕,遂訴至法院主張孩子的監護權。訴訟過程中,得知孩子有時在代某母親王某處生活,故追加王某為被告。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權利,受法律保護。趙小某屬未成年人中的無行為能力人,其母親再婚后,隨母親和繼父共同生活。但其母親去世后,生父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有權行使監護權,兩被告理應將趙小某歸還原告。故判決趙小某的監護權由原告趙某行使,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趙小某交給原告趙某監護。
【法官說法】
該案中,誰享有監護權是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很顯然,趙某作為趙小某的親生父親,享有法定監護權。從趙小某出生后,趙某和代某即是趙小某的法定監護人,雙方離婚后,趙小某雖和代某共同生活,但趙某并未喪失監護權,只是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全盡到監護職責。代某去世后,趙某仍然享有監護權。
此類案件往往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難以執行,處理不好,易造成隱患。雙方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則,盡量協商解決糾紛,達到最佳效果。
再婚后對孩子還有監護權嗎?再婚實際上對于孩子的監護權并不會發生影響或變更,所以不要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變更而不敢開展一段新的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