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留守兒童保護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家庭監護缺乏監督指導、關愛服務體系不完善、救助保護機制不健全等。
家庭對留守兒童的監管責任無疑是首要的,但當家庭監護缺位時,政府的救助保護就尤為重要,《意見》也在試圖通過強化監護干預機制來完善救助保護機制。根據該《意見》,對于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委、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意見》引發關注的同時,也引發了難以落實的擔憂。
激活監護權撤銷制度
其實監護權撤銷制度自《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確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寫入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但由于在中國,傳統觀認為兒童問題是“家事”而非“國事”,加上法律規定的模糊,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導致相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關法律被稱為“僵尸條文”。
南京市中級人民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周侃及該庭助理審判員徐聰萍曾撰文分析,關于監護權撤銷的提起主體,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不甚明確,而且現有的主體存在主動性不強、積極性不高的可能性。
文章稱,《民法通則》規定有權提起監護權撤銷主體存在的問題是,在未成年人無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愿提起監護權撤銷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及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此積極性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也幾乎未出現過由相關部門提起的監護權撤銷之訴,這也是為何會出現南京“餓死女童案”這一慘劇的重要原因。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民政部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采訪時指出,上述意見明確了剝奪監護權提起主體的范圍、操作的具體程序等細節問題。“激活”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撤銷父母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的司法通道將被打通。
意見規定了6種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標準,其中就包括“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至于撤銷留守兒童監護權的意見只是重申法律規定。”姚建龍說。
更為重要的是,意見明確了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四類訴訟主體,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法官史永舉今年2月在《信息時報》撰文稱,“撤銷留守兒童監護權”難落實。文章稱,監護照料留守兒童,往往是民政、教育等多個部門的共同職責,需要這些部門通力合作。如果是單獨的某個部門,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會主動攬起“監護照料”留守兒童的職責,自然更不會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
關于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主體的主動性問題,姚建龍說,2014年的四部門意見細化了主體類型,并明確了序位和民政部門托底起訴。他所關注到的自意見發布后提起撤銷監護權的訴訟已經有5起左右,其中提起訴訟的主體有村委會,也有民政部門。
沒有保障就沒有干預
撤銷監護權之后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我國是否已經形成了確保被從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生活得更好的兒童福利制度,也就是諸如民政等部門能否為兒童提供好的監護和成長環境?“如果沒有這樣的保障機制,所謂干預,都將是一句空話,或者可能造成更加悲劇性的后果。”姚建龍說。
2014年底四部門出臺的意見還明確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判后安置。根據意見,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意見規定,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即在其近親屬中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愿、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意見明確,國家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也就是民政部門托底安置。”姚建龍說。
姚建龍稱,撤銷監護權是一個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孩子應當與父母生活在一起,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將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終極選擇——只有在這樣做是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要求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
姚建龍認為,撤銷監護權要有評估機制,保證準確性以防濫用。同時要建立回轉機制,允許在父母恢復監護能力與資質時,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讓孩子回到父母身邊。姚建龍還建議通過家庭寄養、收養等方法,確保被從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能夠重新生活在家庭環境之中,并對此進行跟蹤服務與監督,以確保被從原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能夠生活得更健康、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