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獲得監護的資格是在其成為未成年人父母之時,監護權并不是父母的專屬性權利。如果父母的行為侵害了孩子的權益,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一、父母法定監護權并非終身制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其獲得監護的資格是始于其成為未成年人父母之時。既然法定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的,按照權利得喪變更的邏輯,法定監護權也應當是可以中止或喪失的,否則,法定監護權就會被認為是父母的專屬性權利,終身不能中止,也不能剝奪,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也就成了純粹的私人事務。
事實上,現代民事監護制度強調未成年人監護義務重于權利、監護是對社會和國家的責任,強調法定監護權不是專屬性和終身性的,而是可以被中止和剝奪的。如果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于侵害未成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父母的法定監護權看做是終身的權利,明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能有效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監護問題并不是純粹家庭事務的領域,父母法定監護權也不是終身制的,因此鄰里、街道、社區和執法人員,當發生了未成年人監護糾紛或者損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情形,應該介入他人家庭內部的未成年人監護事務,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父母有以下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剝奪父母監護權后有誰撫養孩子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許多關于監護權的問題。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法院會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