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我兒子三年前不幸病故,兒媳婦也于一年后只身回西部原籍再婚,他們的四歲女兒也就留給我們老夫妻撫養。我們帶著孫女生活兩年期間,兒媳婦從不對其親生女兒有所過問。現如今孫女到了入學的年齡,我們作為祖父母領著她去報名,學校卻以要由孩子的監護人到學校辦理相關入學手續,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辦?
饒律師: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二十條中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孫女監護權的特別訴訟,從而獲得由你們夫妻取代孫女母親監護權的有效判決后,再為孩子辦理相關的入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