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由區民政局提起的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要求撤銷受害女童小玲父親邵某、母親王某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合適監護人。據悉,這是適用今年1月1日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來全國首例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案件。(1月8日《江南時報》)
作為相關法律實施后的全國首例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案件,此案無疑將成為一個樣本。10歲女童小玲被親生父親性侵,這無疑是一起悲劇。其父親因此入獄服刑,其母無論是性侵案之前還是之后,都對小玲不聞不問,已構成實質上的遺棄。對于這樣一起案件,有關方面提出剝奪監護權無疑是最合適的處置方式。
剝奪監護權可以將未成年人從火坑中救出,是一種最直接的保護方式,同時也給天下的失責父母以最嚴重的警告。這是法治的進步,其中更包含著我們太多的期望,希望借此來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在此,相關部門也應妥善考慮好,剝奪監護權之后孩子的生計問題。以小玲為例,如今她暫隨當地一熱心村民生活,剝奪監護權之后又該怎樣?是安排去福利院,還是另覓合格的監護人,銅山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必須對此予以妥善安排,決不能讓孩子掉進空擋。而且,小玲只是一個例子。在實施剝奪失責父母監護權之后,還需要有相對完善的救濟制度兜底。應該看到,在我國很多地方,福利院連棄嬰問題都應付不了,現在又多了這一批孩子,能吃得消嗎?這些孩子會不會從一個火坑,跳入另一個火坑?這方面的每一個問題都讓人警醒,但每一個問題又都不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