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以受兄弟臨終囑托為由,多次拒絕將侄女交還給其母親監護撫養,終致姑嫂對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監護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原告湯青女對胡某行使監護撫養的權利,被告胡曉春對此不得影響和干擾。
原來,原告湯青女與被告胡曉春之兄胡金明于2009年2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婚生女兒胡某由胡金明撫養。2013年5月胡金明因病逝世后,女兒胡某即隨其姑母胡曉春(被告)共同生活。就女兒胡某的監護及撫養權問題,原告湯青女多次與被告胡曉春協商,但被告均以受胡金明臨終所托且原告在離婚后一直未看望照顧過胡某為由拒絕,姑嫂兩人因此成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胡某的父親已經去世,母親湯青女就成了其唯一的法定監護人,且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及事實不足以改變原告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權。故,湯青女要求對其女兒行使監護權,理由正當。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