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父母離婚后,往往會因孩子隨誰姓的分歧而對簿公堂。有位女士和前夫離婚五年了,有一個六歲的女兒,由該女士自己撫養。前夫去年再婚,她現在也再婚了,她想給孩子改名字,可以嗎?
律師解答:
這位女士咨詢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各方面來看:
一,從事實層面來看,如果這位女士與前夫協商要求用現在丈夫的姓給孩子另起一個名,前夫沒有異議,那么她這么做就是可以的,并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二,如果不能得到前夫的同意,或者對前夫隱瞞給孩子用現在丈夫的姓給孩子另起一個名,前夫提出異議,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第一,這位女士有權利給孩子重新起一個名字,這是前夫無權干涉的。我國法律對于給孩子起名問題并沒有直接的規定,現實中孩子的父親、母親、爺爺、奶奶、外婆、外爺,或者企業親屬,乃至以上這些人的朋友給孩子起名字,只要孩子父母接受,都是可以的。孩子隨著母親生活,這位女士要求給孩子另外起名字,前夫沒有反對的法律依據。
第二,如果這位女士用自己的幸給孩子重新起了姓名,前夫也是無權反對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位女士有權利用自己的姓給孩子改姓名。
第三,這位女士要想用現在丈夫的姓給孩子另起一個名,與現行的法律規定不一致,如果前夫提出異議向法院訴訟,法院會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令這位女士變更孩子的姓氏為前夫或者這位女士自己的。因為,這位女士現在的丈夫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這在我國其他地方法院已經有過判例。
第四,還存在的法律爭議是,如果這位女士的再婚丈夫與孩子之間有撫養關系,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互相作為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我個人認為,孩子是否可以隨繼父的姓氏,可以根據繼父是否與繼子女有撫養關系不同要求。如果肌膚與繼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法律可以允許隨繼父的姓氏。這樣規定,在現在離婚家庭越來越多的社會現實中,有利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建立起完整的家庭關系,有利于再婚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有利于再婚家庭的和諧穩定。希望在以后的法律修改中能夠體現這一思想。
第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繼子女隨繼父母姓氏,可以通過繼父或者繼母與收養繼子女來合法化。《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但是,《收養法》關于被收養人、收養人、送養人都有明確的規定,給這種方式帶來了不便。
相關法律知識:孩子改姓,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
父母雖然離了婚,但是對于孩子監護的權利和義務還是差不多一致的,雖然撫養方會承擔較多的責任。因此涉及到重大的事項變更的時候,任何一方都無權自作主張。父母不能擅自改姓,也不能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