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是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指定。如果監護人拒絕,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最終確定監護人。
法通則有關于孩子的撫養和監護權的規定,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
關于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我國《婚姻法》第29條僅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于把握的一個問題。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離婚后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二、爭取孩子的撫養和監護權常遇到的問題
1、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系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3、被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
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余額。也就是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于補充地位。
4、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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