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中關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訴訟前或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做出保全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資料。
1、被申請人的戶名、開戶銀行及帳號;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當于財產保全價值的財產擔保。如屬第三方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書及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中關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訴訟前或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做出保全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資料。
1、被申請人的戶名、開戶銀行及帳號;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當于財產保全價值的財產擔保。如屬第三方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書及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