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一直看到虐待甚至殺死兒童的新聞,雖然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多年,但每次看到這樣的事件,還是非常難受。在工作中,我也遇到多起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而相關部門卻無能為力的案件,我想就這個問題提出一些我的思考與建議:
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
目前在我國的情況是,家庭監護還被很多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父母以怎樣的方式或者內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只有像媒體報道的一些惡性案件發生以后,社會才給予關注。但人們并沒有從惡性案件中思考預防類似問題發生的制度。所以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完善我們的監護人監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但是血緣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父母對待子女的行為應該置于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
實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意識到,父母并不總能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甚至有時會嚴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國家在兒童生理和心理幸福方面是有責任的,在保護兒童方面有積極介入的義務,尤其是在兒童的權利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時候,像童工、虐待等。
中國是一個家長制傳統非常濃厚的國家,雖然我們也經常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但是,從現有立法、政策的制定和執法、司法實踐所折射出的理念看,我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對兒童所承擔的責任。
剝奪父母撫養權后孩子無處棲身
父母虐待子女怎么辦?構成犯罪時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時怎么辦?法律沒有規定有效的處罰手段。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53條雖然規定在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或者不盡監護職責時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但問題是,剝奪了父母的監護資格后孩子由誰監護?
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程序和解決被剝奪家庭環境的兒童的后續安置問題。所以,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很少適用該程序。
盡管在我國虐待等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以及不給付撫養費、教育費等不盡監護職責的情況都在很大范圍內存在,但司法部門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來維護這些孩子的權利,因為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剝奪了他們父母的監護人資格,這些孩子可能就無處棲身。而且目前在我國只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或者棄嬰才能進入體現國家監護制度的兒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還無法獲得國家的監護。
呼吁國家盡快健全、完善國家監護制度
必須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國家監護制度,對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應依法剝奪其父母監護人資格,孩子由國家來監護。
盡管存在上述立法缺陷,但在呼吁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時,我們還呼吁有關職能部門恪盡職守,切實擔負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職責。
如虐待兒童案件,當地公安部門在接到報案后,應該立即立案并進行偵查,對兒童的傷勢進行司法鑒定,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社會課題,不單是立法、執法或司法某個機關可以解決的。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涉及到不同的責任主體,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但是,由于責任劃分不明晰和責任主體之間的有效監督機制沒有形成,從而使很多未成年人長期處于被虐待和遺棄的狀態而不能被及時發現、處理,這對受害未成年人未來的健康成長和法治建設都是極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