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因此,未成年人是指從出生之日起至未滿18周歲的全體公民。未成年人,以其年齡階段為標準,可劃分為嬰兒、幼兒、兒童、少年、青年;以其各自的特征和所處的狀況為標準,可劃分為普通的未成年人、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有特殊天賦的未成年人、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以其職業情況為標準,可劃分為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待業的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業的未成年人;以其性別為標準,可劃分為男性未成年人和女性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同時也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性所決定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由未成年入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特性決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維護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尊嚴,以及促進社會穩定的需要;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前進和發展的長遠需要。因此,基于未成年人所處的歷史地位并保障其所擔負的歷史使命的實現,就必須對未成年入這一特殊群體給予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