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請求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張某因不符收養條件等將孩子歸還原告林某、楊某夫妻撫養,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被告撫養補償費6.5萬元。
張某生于1970年,未娶妻生子。2008年8月一天,他在本村小學門口撿到一個剛出生的女嬰,取名小芳,想將她撫養成人老有所靠。由于張某不懂法,沒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去年年初孩子親生父母林某和楊某突然找上門來,稱孩子是他們的,要領回去撫養。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楊某夫妻將被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張某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系,將孩子歸還其夫妻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年滿三十周歲。”同時,該法第九條又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張某作為收養人,雖然符合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四個條件,但是,張某作為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的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周歲。因此,張某收養小芳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系自始無效。而且,張某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孩子親生父母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鑒于張某為撫養孩子多年,法院判決林某和楊某在領回孩子時,補償張某多年撫育小芳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