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09年3月與汪某結婚,雙方在2010年4月生育兒子后,汪某便辭去了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2013年8月,汪某以李某未盡到家庭責任,且經常對自己實施家暴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庭審中,雙方對于子女監護問題爭執不下。李某認為,自己從事珠寶生意,婚前擁有豐厚身價,婚后更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自己可以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孩子理應由其撫養。同時,李某還強調自己實施家暴有過錯,但卻從未打罵過孩子,不影響其與孩子的感情和獲得撫養權的資格。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至子女成年。
【說法】江西艾民律師事務所李志亮律師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撫養權的分配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實踐中,是否具有經濟實力和撫養意愿確實是裁判撫養權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絕非惟一因素。本案中,男方有家暴行為,強調自己在家庭中的絕對支配地位,這種標榜示范可能對于孩子的未來成長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對比雙方的性格和在家庭中的表現,如果男方行使監護權,女方很難充分行使探視權。另外,男方忙于工作,對孩子照顧難免欠缺,而女方則長期照顧孩子,對孩子成長和心理較為了解。雖然經濟條件弱于男方,但在男方支付撫養費的條件下,完全有能力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