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如果有利息的,應計算出到申請日的具體利息數額),以及申請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加蓋印章或簽名。 涉外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附有中文譯本的執行申請書。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托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如申請人為外國當事人,該授權委托書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如申請人為香港當事人,該授權委托書須經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律師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如申請人為澳門當事人,該授權委托書須經澳門公證機關公證,才具有效力。如申請人為臺灣當事人的,經臺灣公證機關證明,可承認其效力。
7、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屬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仲裁裁決等,應提交證明送達日期的材料。
8、填寫申請執行表。
9、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