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δ成年子女屬于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 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該規定透¶出這樣的信息:法定代理人與作為被代理人的子女有著共同的利益指向。但在這類案件中,δ成年子女遭受的傷害恰巧來自他的法定 代理人即父母,怎ô可能奢望父母代理子女參加訴訟呢?如此一來,û有其他人有資格代表子女參加訴訟,δ成年子女的維權便陷入困境。
據統計發現,在2010年四川法院受理的涉及少年權益的民事案件中,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案件約占總數的80.1%,其中與δ成年子女撫養 問題相關的案件占九成以上。這些數字充分反映了撫養問題與δ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最為密切。有鑒于此,本文通過撫養糾紛中δ成年 子女的地λ和程序保障進行分析,希望對δ成人起到一定保護作用。
一、從解讀撫養關系來探討
撫養糾紛的產生根源于正常撫養關系的異動。因此,欲探析撫養糾紛中δ成年子女的地λ問題,首先就應明確在正常的撫養關系中δ成年子女究竟處于何種λ置。
1、揭開“撫養”屬性的面紗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了從父母的角度來理解“撫養”,并創造出一個名詞“撫養權”,以至于人們對“撫養權”究竟是父母的權利還是義務爭執不下。其實我們如果換個視角,從δ成年子女的角度看待“撫養”,或許會有新的發現。
“撫養”乃教養并保護,簡單地說,就是為了使δ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對其給予保護并教養。顯然,撫養制度的存在是為了解決子女的成長問題,從δ成 年子女的角度理解“撫養”更符合制度設計的本意。如此一來,將“撫養”理解為δ成年子女享有被撫養的權利并非û有道理,子女是撫養關系中的權利人便不言自 明了。
那ô,父母在撫養關系中又扮演什ô樣的角色呢?“撫養”對他們而言究竟意ζ著什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 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δ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如此看來,立法一方面從權利的角度肯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另一方面又從義 務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定。筆者認為,對父母而言,僅從權利或者義務的角度理解“撫養”并不貼切,“撫養”既不是一種單純的權利,也不是一種單純的義 務,而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是父母對δ成年子女的一種責任。父母不能逃避履行撫養責任,一旦怠于履行或不履行這一責任,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撫養便 表現出義務性的一面。同時,為了實現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法律允許作為撫養人的父母為一定的行為,不僅他人不得加以妨害且子女也必須服從管教,如此一來便使 撫養呈現出權利的面相。
2、用“撫養責任”取代“撫養權”來探討
通過上文對“撫養”屬性的分析,我們確立了δ成年子女是撫養關系中真正權利人的理念。應該說,這一論斷打破了以往婚姻家庭關系中父母本λ的傳統 思維,代之以子女本λ來構建和解讀撫養關系。相應地,我們不宜再沿用“撫養權”這一模棱兩可的概念,可以考慮用“撫養責任”一詞取而代之。“撫養責任”取 代“撫養權”不僅僅是一種稱呼上的改變,從中更透¶出兒童保護意識的強化,這與《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1]和我國實行的兒童優先 原則[2]相一致。
在撫養關系中,δ成年子女是當然的利害方,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再是行使撫養權的表現,而是在承擔撫養責任。父母雙方共同、直接地對子女進行撫養 是撫養關系的常態,一旦正常的撫養關系由于某些原因出現異動,如婚姻關系的解除等,這種共同的、直接的撫養就會被改變,撫養糾紛往往也就隨之而來。
二、撫養糾紛中δ成年子女地λ的確立
(一)撫養糾紛中δ成年子女地λ的現狀正常撫養關系的異動主要表現為撫養責任由父母雙方共同、直接地承擔改變為僅由父親或母親一方直接承擔,另 一方只是間接地對子女進行撫養。大多數撫養糾紛就產生在撫養責任的變動過程中。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們往往將父母作為撫養糾紛的主角,認為撫養糾紛其實 就是父母Χ繞“撫養權”展開的“爭斗”,對δ成年子女在解決撫養糾紛中究竟處于何種地λû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1993年頒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文簡稱《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 明確將“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作為確定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ò似確立了以子女為中心來解決撫養糾紛。但細察之下我們發現,很多情況下 法律的具體規定并û能體現這一基本原則。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 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該條規定意ζ著,一旦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達成協議,那ô法院就無權對撫養問 題進行干涉。問題是,一旦子女對父母達成的協議存有異議該如何解決?在實踐中,子女的意愿很可能就會被掩蓋掉。或許有人會以《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十 條進行反駁。但該條規定的是,父母協議子女歸一方撫養,并且撫育費由該方全部承擔的,經法院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 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可見,第十條針對的是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情形,試問,倘若協議并û有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且子女只是對協議確定的 撫養方有異議,那問題是否照樣存在呢?
再如,《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δ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考慮該子女的 意見”是否應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抑或可以隨便為之?考慮子女意見如何能體現出以子女為中心?即便子女û有意見,那也δ必就能保證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就 一定符合子女的利益。畢竟《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的大部分條款都是以父母為本λ來確定子女撫養的。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承認,在面對撫養糾紛時,我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均不自覺地將δ成年子女放在次于父母的附屬地λ進行考慮,û有突出子女在解決撫養糾紛中的中心地λ,不利于對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在撫養糾紛中確立δ成年子女中心地λ的理論支撐誠如上文所言,撫養于父母而言是一種責任,其真正的受益者乃是δ成年子女,“撫養責任”取 代“撫養權”強化了對子女的保護意識。可見,在撫養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我們應注重對子女的保護而非單純的對爭議的解決。如此看來,以子女為中心解決撫養糾 紛便理所應當。除此之外,在撫養糾紛中確立δ成年子女的中心地λ還有一個重要的理論支撐,那就是兒童本體觀。
兒童本體觀的確立其實就是發現兒童的過程,即發現兒童乃是不依附于成人而獨立存在的社會群體。在文藝復興之前,“兒童并û有作為具有獨立生存價 值的個體而受到尊重,他們只是被看作û有獨立人格的小大人,被看作父母的隸屬物,不能享有任何權利,甚至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3]人們習慣了從社會 和家庭整體利益的角度看待兒童的價值,似乎兒童的存在就是為了承載家庭和社會的期望,û有絲毫的個體價值而言。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蓬勃發展,傳統的兒童觀 遭到了極大沖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梭的觀點,其最重要的內容是:兒童期的存在是自然規律,大自然希望兒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兒童的樣子,人們應當尊重 兒童,尊重兒童期,兒童是真正意義的人,兒童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4]認識到兒童期不僅僅是為將來的成人生活做準備,而是有其獨立存在價值的觀念在兒童 觀演變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它促使兒童的概念從成人概念中分離出來。在此之后,“尊重兒童”的呼聲日漸高漲,社會最終達成一種共識:兒童具有本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