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法院認為,對于成年子女,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只負有承擔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的義務。張某已經成年,要求張某某承擔其接受高等教育的一半費用的主張于法無據。張某某表示希望私下協商張某接受高等教育的費用負擔問題,法院尊重張某某的意見。
評析:
《婚姻法》第21條規定,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經成年并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不能依法要求父母承擔其接受高等教育的費用,除非父母自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