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侵害他人,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夫妻離婚后,雖然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隨時照顧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寬其對監護職責的履行。
[案例簡介]
曹林和崔敏3年前離婚,他們有一個8歲的兒子,法院判決歸崔敏撫養。今年5月的一天,他們的兒子獨自在家時,沒關上水龍頭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順墻角滲入樓下一鄰居家中,泡壞了鄰居家新裝修的棚頂。鄰居家索賠2000元,崔敏單位效益不好,又剛剛做完胃部手術,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便要求曹林支付賠償費。曹林以兒子未與自己生活為由,拒絕支付。
〔律師點評〕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夫妻離婚后,雖然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隨時照顧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寬其對監護職責的履行。本案,首先應由崔敏負責賠償,但崔敏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有困難,所以可以要求與曹林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