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宗罕見的大額撫養費糾紛案。
父母離婚時,父親爽快地答應一個月給兩個小孩撫養費共10萬元。時過境遷,父親拖欠了14個月撫養費,被孩子告上法庭。
父親張某是在廣東中山市經商。2004年4月,張某與妻子阿麗在中山市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約定兩個小孩由母親撫養,張某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人民幣10萬元。
據阿麗稱,前夫張某并沒有按期支付撫養費。2005年6月15日,阿麗以兩個小孩的名義把張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某支付已到期的撫養費人民幣140萬元。 張某認為這場官司是前妻故意搞的。當初之所以在離婚協議書寫下“每月支付人民幣十萬元”的含糊表述,是為了挽回婚姻的一種愿望表示。如今婚姻無法挽回,每月10萬元撫養費,超出一般人的實際生活、教育費用,也大大超過自己每月僅2.08萬元的收入。
張某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他認為,撫養費的標準應確定為每人5000元,合計1萬元。
訴訟中,張某向法院提出,他是被迫以超出實際經濟能力向前妻取得商場的經營權,為此他背負了上千萬元的債務,同時向法院提供了當地地方稅務局的證明一份,證明其月收入為2.08萬元,要求支付的撫養費不應超過該款的50%,即1萬元。
2005年8月,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撫養費的多少,法律允許由雙方協議,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才由法院判決,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從其約定。張某與其前妻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兩個小孩由母親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萬元,此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張某應按照約定按期支付撫養費。故張某認為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撫養費的意見,缺乏理據,法院不予采納。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撫養費140萬元。 宣判后,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