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糾紛案例
原告姚某與被告廖某于2002年2月27日登記結婚,2003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某。2006年原、被告產生矛盾,原告帶女兒姚某某在安徽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做了“姚某某與姚某親權關系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姚某某與被鑒定人姚某無親生血緣關系。同年3月10日,原、被告協議離婚。姚某某由被告撫養,與原告斷絕父女關系。今年3月原告姚某起訴來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撫養非親生女姚某某所花費的撫養費6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姚某某與姚某無血緣關系,作為其生父和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現原告要求姚某某生母廖某給付其撫養姚某某的兩年生活費用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