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小花,女,1972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趙令琦,河南良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大伍,男,1979年6月2日生。
原告馬小花訴被告姚大伍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書及開庭傳票。后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令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大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小花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農歷1月16日典禮并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結婚登記。2006年11月23日生一男孩姚詩蔭(又名姚文清)。我與被告的感情一般,2007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去哪也不給我說。2008年春節回來一次,此后就再無聯系,被告對家庭不管不問,不盡家庭義務。我認為被告不肯同我共同生活,所以起訴要求與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小孩由我撫養,被告每年負擔撫養費4418.5元,我的個人財產歸我所有。
被告姚大伍沒有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農歷1月16日典禮并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結婚登記。2006年11月23日生一男孩姚詩蔭(又名姚文清),現隨原告生活。后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解決。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4454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相關證據證實,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未經登記而同居生活,是當事人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此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因同居關系而產生的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被告所生男孩,現隨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出發,其子女應由原告撫養,故原告要求撫養男孩,由被告承擔撫養費,予以支持。因被告屬農村戶口,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原告要求個人財產歸其所有,未提供證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姚詩蔭由原告馬小花撫養,被告姚大伍承擔撫養費用16702.5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清結。
二、駁回原告馬小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建華
代理審判員 曾慶峰
人民陪審員 劉立方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汪立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