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男,31歲,漢族。
被告:井××,女,26歲,漢族。
原告楊××與被告井××為婚約財產、子女撫養及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與被告2007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在籌備婚禮期間共給被告彩禮22000元,后因索要彩禮過高,未結婚,因同居于2009年1月24日生育一男孩,后因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并帶走原告的本科畢業證、學位證和研究生畢業證、學位證,現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所生孩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退還彩禮和上述證件。
被告井××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原告在與被告戀愛期間懷孕,便回到原告家準備結婚,因原告家人認定被告懷孕后必須得結婚,故沒有給任何彩禮,之后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常遭原告家人打打罵,被告于2009年6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并沒有拿原告的畢業證等,孩子尚處于哺乳期,應由被告撫養,原告收入較高,應承擔撫養費每月8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與被告井××于2007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后因同居被告井××懷孕,2009年1月24日生育一男孩楊××,現隨被告井××生活, 2009年6月雙方終止同居關系,因子女撫養、彩禮等問題發生糾紛,原告楊××遂訴于我院。庭審中,原告楊××提供了證人烏××、楊××的證言,并提供了被告井××發給原告楊××妹妹的一條短信,證人稱聽被告井××的母親說過曾經花過原告楊××家二萬多塊錢,短信中有“原告楊××的所有畢業證都在我手中,我會把它燒了來祭奠你”等字樣。被告井××質證稱其不認識烏××,楊××證言的內容與簽名非同一人書寫,其沒有接到過彩禮;雖發了短信,但目的是威脅原告楊××,實則并沒有拿這些證件。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原告楊××表示,只要被告井××將各種證件歸還,孩子可以有被告井××撫養,其可以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并可以放棄彩禮,被告井××表示同意歸還原告楊××的各種證件,但原告楊××應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最終因撫養費數額的差異而使本案調解無果。
本院認為,原告楊××與被告井××終止同居關系后,應妥善處理所生孩子的撫養問題,因孩子尚處于哺乳期內,為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應隨母親生活為宜,原告楊××應負擔一定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可參照原告楊××的收入狀況和我省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確定。原告楊××提供的證人沒有到庭,證言中表述的也僅是聽說而已,屬傳來證據,被告井××又予以否認,故不足以認定原告楊××主張的彩禮的現實存在性。被告井××在短信中稱拿有原告楊××的相關證件,法庭調解過程中也表示愿意歸還原這些證件,可以認定這些證件在被告井××處,這些證件應予歸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與被告井××所生孩子楊聯由被告井××撫養,原告楊××每月負擔撫養費200元。2009年10月至12月的撫養費6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自2010年起該費用每年支付一次,分別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井××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楊××的本科畢業證、學位證和研究生畢業證、學位證。
三、駁回原告楊××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原告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都立新
審 判 員 王景博
代理審判員 楊向峰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郭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