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2002年9月27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區新五村14棟14號。
法定代理人胡丹,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無業,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強,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干警,住湘潭市岳塘區下攝司派出所宿舍。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王強撫養費糾紛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賴浩翔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郭落、人民陪審員易中華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劉娜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胡丹、被告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07年4月11日,原告胡某某之母胡丹與被告王強在湘潭市岳塘區民政局協議離婚。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被告王強從2007年5月起每月應支付原告生活費500元。但被告一直未給付,特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5月-2009年12月的生活費15500元,教育費2000元,判令被告從2010年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被告承擔一半,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胡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的戶口簿,擬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出生日期;
2、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的身份證,擬證明原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3、離婚協議書,擬證明被告在離婚后每月需支付原告生活費500元。
被告王強辯稱:答辯人與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2007年4月離婚時,家庭全部財產都給了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答辯人的工資卡2008年之前一直由胡丹持有。原告系答辯人與胡丹領養的小孩。答辯人每月收入2300元,有一個大女兒要撫養,答辯人患有嚴重的糖尿病,每月需醫療費幾百元,對原告的撫養費答辯人確實無能力支付。
被告王強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以上證據經原、被告雙方當庭質證,被告王強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可??梢宰鳛檎J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與被告王強于1998年9月24日結婚,2003年5月,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與被告王強共同在民政部門領養了原告胡某某,原告胡某某于2002年9月27日出生。2007年4月1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與被告王強在湘潭市岳塘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孩每月生活費500元,由王強負責,今后的學費由王強負責;2、雙方所有財產全部歸胡丹所有,雙方債務各自承擔。被告王強與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離婚后,一直未支付原告生活費。原告遂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訴,提出訴稱所述之請求。
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胡丹無工作,被告王強每月收入2300元。被告王強與胡丹結婚時系再婚,被告王強還有一個女兒,現年20歲,在湖南師大讀大學。2009年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946元/年,平均828.83元/月。
本院認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雙方于2007年4月1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5月-2009年12月的生活費155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負擔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生活費并承擔一半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費,數額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本院根據王強的收入水平2300元/月并參照2009年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946元/年的標準酌情認定500元/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費2000元,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王強辯稱無能力支付原告的撫養費,未提供證據證實。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胡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生活費15500元;
二、被告王強從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胡某某生活費500元,原告的醫療費、教育費憑有效票據由被告王強承擔一半。
三、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王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賴 浩 翔
審 判 員 郭 落
人民陪審員 易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