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嚴某喪偶,有一個兒子。黃某離婚,有一兒一女。二人經人介紹結婚,再婚時老人兒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產一套。嚴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結婚后單位分配并已經購買了產權,而黃某名下的房產是和前夫離婚時法院判給黃某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嚴某的房子里,而今嚴某突發心臟病去世,沒有來得及立遺囑,喪事辦完后,嚴某的子女要求黃某搬走,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1、嚴某的房產應該怎么繼承?
2、如果黃某先去世,房產該如何繼承?
【評析】
1、嚴某的房子因為在和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產權,所以屬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因前妻死亡沒留遺囑,前妻的一半轉化為遺產,由嚴某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對于房產,嚴某擁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額。嚴某去世時,因為也沒有遺囑,所以適用法定繼承,該四分之三份額的房產成為遺產,由嚴某的再婚妻子和親生兒子共同繼承。因此,黃某依法能繼承四分之三遺產的一半,也就是房產的八分之三。
2、如果黃某先去世,不留遺囑的話,黃某名下的房產全部成為遺產,由嚴某和黃某的兒女共同繼承。嚴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產。
【結束語】
對于再婚家庭來講,如果想把自己的財產只留給自己的孩子,則必須書立遺囑,而起草遺囑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在此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建議聘請律師協助處理遺產問題,能更有效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