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聽從審判長或者獨任法官的統一指揮,遵守法庭秩序,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二、參加旁聽人員必須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未經法庭許可。不準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不準隨意走動,進入審判區;不準發言,提問,如對法庭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休庭或閉庭后,書面向法庭提出;攜帶移動電話、尋呼機等通訊工具的,請關機;不準抽煙;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法庭審判活動的行為。
三、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根據情節輕重,預以警告、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