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權利:
1、婚姻自由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P>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钡谖鍡l:“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P>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薄胺蚱迣餐械呢敭a,有平等的處理權?!?/P>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P>
3、婦女享有獨立的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P>
《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钡诙l:”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P>
4、參加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P>
5、平等的權,撫養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P>
6、與丈夫有平等的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P>
7、平等的住所權: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P>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9、平等的扶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