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涉及的共同股份處理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遇到的一個新難題。夫妻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登記所取得的共同股份的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如何分割及股份價值如何確定,現行法律并無明確、具體的規定,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紅塔區法院通過審判實踐,作了分析歸納,認為應以3種方式對夫妻共同股份進行分割:
一、夫妻之間股份的直接轉讓。即將共同股份部份或全部分給非公司股東一方。這種方法可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按《公司法》的規定,須具備3個條件:(一)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二)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三)作為分得股份的夫妻一方須具備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二、作價補償。即將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股權仍屬原持股人所有。
三、拍賣分割。即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再繼續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將應分割的股份拍賣后再分割。
來源: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