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系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
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信息,還是惡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有錯漏,或者對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
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
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師辦理,本人不回國參加訴訟。
在國內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律師作為代理人,國外律師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參考《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可否不回國進行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