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兩種途徑張波
當婚姻沒有了愛情,也許我們應當維持,因為世界上擁有愛情的婚姻又有多少。如果當婚姻真的走到了盡頭,也許離婚是唯一的選擇。離婚,一般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簽訂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或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一、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二、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另外,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同時還要提交婚姻證明、身份證明、財產清單、證據目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同時確定舉證期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