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入愛河的小情侶們,約會購物總少不了金錢交易,而一旦分手一不小心就會產生金錢糾紛。近日,安某與其男友侯某分手,二人清算戀愛期間的支出后侯某出具了欠安某4萬元的欠條,但約定的日期到后,侯某并未歸還欠款,于是安某將侯某訴上法庭。
2013年5月,安某和侯某在相識不久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14年初,二人因為性格不合而和平分手。由于交往期間安某曾經多次為侯某購買衣物等物品,于是安某提出對戀愛期間雙方各自的開銷進行結算,侯某表示同意。
二人經過清算后,發現安某在戀愛期間為侯某購買衣物等支出高達4萬。侯某認可該結果,并表示目前沒有這么多錢,于是侯某寫了一份欠條,表示在年底的時候,會將欠款還清。然而,到借款約定的期限已經屆滿,侯某仍然沒有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項。
安某在多次要債無果后,將侯某起訴到法院,討要欠款。安某出具了支付寶的消費記錄,證明在戀愛期間,其確實曾多次為侯某購買物品。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二人之間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條合法有效,侯某應當償還安某欠款4萬元。
滬律網提示: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二人在分手后已經簽訂了欠條,因此可以認為二人都認可該筆款項并非贈與,因此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條合法有效,侯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侯某未按時還款已經構成了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歸還安某欠款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