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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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情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過錯,無過錯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的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經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一審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答果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承擔責任的內容: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具體賠償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托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